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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中“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
2017年06月03日 10:18:32

问题:我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我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用空运方式进行运输,我认为“CIF”只适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适宜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我想请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我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上述二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 Pudong Air-port),深圳宝安国际机场(Shenzhen Baoan Airport)等,则上述二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昆山、浙江温州)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为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

CIP条款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使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方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钟宁一)

CIF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 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CIF在理论上来说,适合的是水上运输方式,并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CIF条件下,为了避免一些费用上可能出现的分歧,CIF有一些变形,如:CIF Liner Term s,CIF Ex Sh ip’s Hold,CIF Landed等。也有的买卖双方索性用文字在合同中注明各自承担什么费用,以防日后矛盾的发生。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对于CIF来说,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保险也就相应地可以是各种运输险。在CIP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买方承担除了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种费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CIF的过于“深入人心”,所以许多的实际业务,按照理论应该使用CIP术语的,仍然使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个内陆城市,那么联运就在所难免,但是此时用了CIF而没有用CIP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比如空运,应该使用CIP,但是大多数使用的是CIF。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者实际业务的惯例中,已经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分担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CIP,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争执。当然,能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的相关条款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对方不理解或者无端坚持,该用CIP的时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应,关键是合同中有关费用、责任、义务的划分写明白,没有什么漏洞留给别人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