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二)将第四条中的“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修改为“应当向申报并接受检疫”,第(七)项修改为“其他应当向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三)将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四)将第十一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一)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
一般退运或退运返修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第三方质检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原件英文加盖章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
5、局出具的相关未退或退已补税
6、原出口报关单
7、退运装箱单、INVOICE 、提单
8、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9、另附一份货柜清单说明
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第五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对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处理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依法处理的;(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